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为符合条件家庭设置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

(三)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