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条有效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三层以下,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