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
(一)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二)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定期免费体检;
(三)为八十周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低保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四)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在乡复员退伍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五)依申请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