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进行综合评定。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