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八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通知同级民政部门,就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建设标准、移交方式等提出意见,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