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