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自愿选择。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