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