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简化程序,制定优惠措施,引导和支持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场地、场所和设施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