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四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康复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法律咨询和其他应当提供的服务。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