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10月16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 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
(一)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检查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的;
(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清册的;
(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五)未依法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
(一)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的;
(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一)未依法执行工作时间规定的;
(二)未依法执行休息、休假规定的;
(三)未依法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四)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二)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的;
(三)违法收取职业中介服务费用的;
(四)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
(五)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的;
(六)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办理变更手续、设立分支机构的。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
(三)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实施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
(四)送达。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已改正的;
(三)被调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四)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管辖的;
(五)不属于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六)已经进入或者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的;
(七)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并且未被举报、投诉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未将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四)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无工作期间的被派遣劳动者报酬的;
(六)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一)未按照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未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三)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五)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未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