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