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