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