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调查拖欠工资案件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对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