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