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