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