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