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未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

(二)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

(三)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违法延长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五)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