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