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以职工身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以欠缴或者少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