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以职工身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以欠缴或者少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