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名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