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名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