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有第二、第三项情形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