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第九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证件等的;(三)未建立职工名册和工资发放清册的;(四)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办理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五)未依法制定和执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