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和内容第十三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二)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