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