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致使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