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8月1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月20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商业场所、旅游景点、车站、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并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地上管网、架空管线、园林绿化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维修养护单位、清洁作业单位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河道、沟渠、池塘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五)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确保小区环境卫生符合标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保证无占道经营、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证责任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和积冰;
(四)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自治县的城镇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外观、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告标识、园林绿化、景观灯光等方面的要求。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三)在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在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修复。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招贴栏、标语牌、商铺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悬挂横幅等,应当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标准化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损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周围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对施工现场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禁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三)施工现场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四)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者倾倒在路面。施工现场的渣土等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清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损坏城镇路灯和景观照明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在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住宅区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设施的位置。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擅自拆除一般环境卫生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贮(化)粪池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定期清掏,也可委托市政管理专业单位清掏。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内。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许可的专业服务单位收运、处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房屋装修装饰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后,方可处置。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承担清除冰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冰雪清除预案规定的时限、标准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单位和个人经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自行清理纸渣等燃放残留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积极引导村民开展村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定期对其村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对本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出约定,维护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条件。
第五章执法监督与保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不使用统一罚款收据的;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