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并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