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