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