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当依法取得收运、处置的经营许可。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交由取得许可的专业服务单位收运、处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