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粪便消纳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环卫车取水点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建设。

在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以及住宅区建设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