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