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妨碍、阻挠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殴打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