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城镇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栏)、招贴栏、标语牌、商铺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悬挂横幅等,应当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标准化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损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