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景观灯光设置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损坏城镇路灯和景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