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不使用统一罚款收据的;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五)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