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宠物进入机关、学校、商场、餐厅、影剧院、图书馆、候车室等室内公共场所。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违反前款规定,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