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管理体制, 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