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或者报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