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镇区域内的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委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单位或者居民管理。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贮(化)粪池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定期清掏,也可委托市政管理专业单位清掏。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