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