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居民应当维护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冥纸;

(五)在露天场地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