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