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管理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保证无占道经营、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证责任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和积冰;
(四)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五)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