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30日朔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修养,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二)文明就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注重家风家教家训,树立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
(五)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
(六)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关爱困难家庭、助残助老、助学助医和其他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七)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等;
(八)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
(九)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十)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避开他人;
(三)文明如厕,及时冲洗,自觉保持清洁卫生;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自觉佩戴口罩;
(五)患有传染病时,主动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合衣着得体,言谈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五)在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遵守场所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斑马线时,礼让、避让行人;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爱护互联网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四)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五)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
(六)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主动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七)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八)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三)爱护文物古迹;
(四)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文明旅游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
(二)爱护场馆设施、展品,遵守关于拍照、录音、录像的规定;
(三)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文明观赏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正能量,争做新时代好网民;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发表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言论;
(三)拒绝网络暴力,保护个人隐私;
(四)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尊重他人原创版权,杜绝侵权行为;
(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网络文明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爱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自觉遵守园林、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三)按需点餐,餐后主动打包,避免和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居)民公约、自治章程。
第三章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刻乱画、乱贴小广告;
(四)在城乡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其他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其他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一)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四)其他在社区生活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一)损坏旅游设施;
(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三)其他在文明旅游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保障与促进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测评体系。
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朔州好人等先进人物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等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文明的时代价值取向。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