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修养,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