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行为:(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二)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三)其他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