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实施不文明行为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