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