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